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總則 ( 102 年 04 月 17 日)
第5條
本會遴選法官,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況、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 ,視缺額情形擇優遴選。

本會遴選時,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到會面談,並得分 組行之。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