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總則 ( 102 年 04 月 17 日)
第4條
審查小組之決議,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行之。

經審查小組資格審查不合格者,司法院應即提請本會審議,並於審議通過 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本會作成資格審查不合格之決議前,應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