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總則 ( 102 年 04 月 17 日)
第3條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資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申請轉任法 官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之資格。

前項審查小組委員,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 、本會委員(當然委員除外)互推代表二人及司法院院長指定之人員兼任 ,並以司法院秘書長為主席。

第一項所稱資格,視其申請方式分別適用本辦法之規定;其年資依下列規 定計算:

一、申請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或自行申請轉任法官者,算至申請日前一日 止。

二、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者,算至提出同意書前一日止。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備之相關資格證明、辦案書類、專門著作等文件(以下 稱文件)之格式、件數、類別等事項,由司法院另定之。

申請人如未繳齊第四項應備之文件,司法院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 未補正者,逕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