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附則 ( 102 年 04 月 17 日)
第25條
本辦法所定有關法官遴選之幕僚作業,除轉任行政法院或其他專業法院之 公開甄試作業應由司法院主管業務廳辦理外,餘均由司法院人事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