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附則 ( 102 年 04 月 17 日)
第23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 官審查辦法申請轉任法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尚未完成審查者,改依本辦法辦理。

二、已審查通過,但尚未完成職前訓練者,仍依該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於職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派代、任用。

第24條
本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司法院依本辦法辦理各項審查工作所需酬勞費用,依相關法令支給。其支 給標準,準用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之規定。

第25條
本辦法所定有關法官遴選之幕僚作業,除轉任行政法院或其他專業法院之 公開甄試作業應由司法院主管業務廳辦理外,餘均由司法院人事處辦理。

第2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