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附則 ( 102 年 04 月 17 日)
第24條
本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司法院依本辦法辦理各項審查工作所需酬勞費用,依相關法令支給。其支 給標準,準用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