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附則 ( 102 年 04 月 17 日)
第23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 官審查辦法申請轉任法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尚未完成審查者,改依本辦法辦理。

二、已審查通過,但尚未完成職前訓練者,仍依該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於職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派代、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