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專業法院法官之遴選 ( 102 年 04 月 17 日)
第21條
曾任司法院大法官並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者,轉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時 ,準用第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