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總則 ( 102 年 04 月 17 日)
第2條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大法官、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 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於取得參加由考試院委託司法院依 本法第七條辦理之法官遴選資格(以下簡稱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向 司法院申請轉任法官。

前項人員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選合格,並依遴選 法官職前研習辦法規定完成研習程序後,由司法院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本辦法所稱普通法院,指最高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高等法院以下各 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除外);所稱專業法院,指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 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