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專業法院法官之遴選 ( 102 年 04 月 17 日)
第19條
前條第一項之公開甄試,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準用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 定。

筆試應試科目為書類製作、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爭訟法三科。

前項應試科目,書類製作成績占筆試總分百分之二十,行政程序法及行政 爭訟法成績各占總分百分之四十。

除第二項所定筆試應試科目外,申請人得申請加考憲法、行政法、商標法 、專利法、租稅法、土地法、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或其他行政法科目 之專門著作審查。

第四項專門著作審查,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加考專門著作審查者,其筆試、專門著作審查及口試成績各占甄試總分百 分之七十、百分之二十及百分之十。

甄試總分相同時,按專門著作審查成績排名;未加考專門著作審查或審查 成績相同時,按書類製作科目成績排名;書類製作科目成績相同時,按入 場證號碼順序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