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律師轉任法官 ( 102 年 04 月 17 日)
第13條
司法院得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官。

下列機關(構)得經決議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律師之建議人選:

一、各法院依其法官會議決議辦理。

二、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三、各地方律師公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司法院於確定主動推薦之人選,或認可前項建議人選後,經徵得其同意並 請提出應備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

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司法院應即提請本會進行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