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律師轉任法官 ( 102 年 04 月 17 日)
第12條
司法院於受理律師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之申請後,應即將其所提文件提交審 查小組審查,並於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就資格審查合格者辦理下列事項 :

一、書類審查。

二、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書類審查,由司法院聘請三名具實任八年以上法官資格者為 審查委員,以全體委員評定成績總和之平均成績達七十分為及格。

經依第二項規定審查及格者,司法院應併同第一項相關資料,提請本會視 缺額情形擇優遴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