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律師轉任法官 ( 102 年 04 月 17 日)
第10條
前條公開甄試分筆試及口試,各占甄試總分百分之九十及百分之十。

司法院於受理律師參加公開甄試之報名後,應即將其所提文件提交審查小 組審查,並於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就資格審查合格者辦理筆試。

筆試應試科目分為民事法、刑事法、民事書類製作及刑事書類製作四科, 每科以一百分為滿分。但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年以上者,得就民事法及刑 事法擇一選考之。

前項應試科目各科成績各占筆試總分百分之二十五。但依前項但書擇一選 考者,該科成績占筆試總分百分之五十。

除第三項所定筆試應試科目外,司法院得依法院業務需要指定加考一科或 數科,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加考之試務工作。

第五項情形,應試科目及加考科目成績占筆試總分之比例,由司法院於甄 試四個月前公告之。

筆試總分未達六十分或有一科為零分者,不得參加口試。缺考科目以零分 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