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留職停薪進修 ( 107 年 01 月 12 日)
第29條
留職停薪進修人員應於進修期滿後,立即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期滿 前已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亦同。

前項繼續服務之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