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 ( 107 年 01 月 12 日)
第25條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應於進修期滿後六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研究報 告及第二項所定須取得進修學分數或相當時數之證明文件,送請法官學院 辦理審核事宜後,由司法院核定。但入學進修者,得以論文代替研究報告 ;取得學位之論文,視為研究報告審核及格,免再辦理審查。

從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進修,在國內進修者,須取得十二個以上 學分或相當之進修時數;在國外進修者,折半計算。兼至國內外進修者, 其在國外取得之學分數或實際參與進修活動之時數,加倍計算,並與於國 內取得之學分數或進修時數合併計算。

進修期間審結舊案者,得折抵前項學分數或進修時數;折抵之數量,視案 件繁雜性及所需時間,由各機關相關會議或另組成審查小組決議之。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期間未滿一年者,前項進修學分數按進修月數比例計算 。畸零日數達十五日以上,以一個月計算。

從事第一項進修活動,如以進修時數計算者,滿五十分鐘以一小時計,連 續學習九十分鐘以二小時計;以日數計算者,每日以六小時計;每學分數 以十八小時計算。

研究報告及證明文件如係外文,應附具中文譯本。研究報告應裝訂成冊並 提供電子檔,裝訂費用由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自行負擔。

法官學院為辦理第一項進修活動認可審核,得訂定認可審核要點,報請司 法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