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1條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提之進修活動證明文件,應由
服務機關就是否符合法官學院所訂認可審核要點進行初步審核;證明文件
如有闕漏或錯誤,應書面通知其於相當期間內補件或補正;逾期未送件,
服務機關得逕送法官學院為認可審核。
未依限提出研究報告或未提出任何進修活動證明文件者,服務機關應書面
通知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於收受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逾期未提出
,服務機關應報送司法院核定其研究報告為不及格,並副知法官學院。
進修活動證明文件經法官學院認可審核後,除有第四項所定得補足情形外
,未符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定進修學分數或相當時數者,其研究報
告視為不及格。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提出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訂之進修學分數或相當
時數,經法官學院認可審核後,不足之進修學分數或相當時數未逾前條第
一項或第二項總數十分之一(無條件進位)者,得由法官學院書面通知於
三個月內補足,並以一次為限。
符合前項規定者,如有不足之國外進修學分數或相當時數,得於國內補足
該二倍之進修學分數或相當時數。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研究報告經司法院核定不及格者,五年內不得申請該項
進修。
經司法院核定及格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研究報告,除涉及機密不宜公開者
外,由法官學院將電子檔案送交司法院資訊處登載於司法院電子出版品檢
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