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 ( 107 年 01 月 12 日)
第24條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於進修期滿後,應立即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

前項繼續服務之期間,為進修期間之二倍。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五年內不得申請全時進修,並依下列規定負賠償責任 :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賠償其進修期間所領薪給。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其進修期間所 領薪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