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
( 107 年 01 月 12 日)
第24條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於進修期滿後,應立即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
前項繼續服務之期間,為進修期間之二倍。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五年內不得申請全時進修,並依下列規定負賠償責任 :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賠償其進修期間所領薪給。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其進修期間所 領薪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