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 ( 107 年 01 月 12 日)
第23-1條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之研究主題如欲變更,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進修後三 個月內,向現辦事務所在機關提出申請,並經各機關相關會議或另組成審 查小組審查後,由機關首長核准。

研究主題經前項所定程序核准變更者,核准機關應將核准變更後之情形, 函知法官學院並副知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