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 ( 107 年 01 月 12 日)
第21條
同一機關符合前條第一項資格條件且申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者有數人時, 除該機關另有規範者外,依下列順序評比後定其排序:

一、實任法官連續服務年資:年資較長者優先。

二、任職同一機關之期間:期間較長者優先。但首次調任高等法院及其分 院法官於調任期間屆滿後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法官者,不在此限。

三、服務紀錄:無第六條第三項所定不予認定為服務紀錄良好者優先。

四、最近五年曾選送進修或考察逾六個月以上:未曾選送者優先;曾選送 者,以距選送期滿較遠者優先。

五、年齡:年長者優先。但滿五十八歲以上者,以於進修期滿後二年內無 退休計畫者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