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再審程序 ( 101 年 07 月 03 日)
第46條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應不行 言詞辯論,通知監察院於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提起再審之訴,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關於 本案視為訴訟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