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再審程序 ( 101 年 07 月 03 日)
第45條
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無理由者,以判決駁回之;如認為顯無再審理由者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有理由者,應廢棄原判決更為判決。但再審之訴雖 有理由,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