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再審程序 ( 101 年 07 月 03 日)
第44條
職務法庭受理再審之訴後,應將書狀繕本及附件,函送監察院或受判決人 ,並指定提出意見書或申辯書之期間。但認其訴為不合法者,不在此限。

監察院或受判決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意見書或申辯書者,職務法庭 得逕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