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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長任期調任辦法  ( 101 年 07 月 05 日)
第5條
司法院得視業務需要,並參酌前條第一項服務成績與徵詢結果、各級法院 團體績效評比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對任期尚未屆滿之院長,免兼其院長 職務。

院長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並免兼院長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