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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 105 年 02 月 26 日)
第7條
職務評定之獎懲如下:

一、年終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 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 總額之獎金。

二、另予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不晉級,給與半 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 額之獎金。

三、年終評定或另予評定為未達良好,不晉級,不給與獎金。

連續四年年終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除依前項第 一款規定給與獎金外,晉二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晉級之規定:

一、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

二、受休職、降級、減俸或記過之懲戒處分後,仍在不得晉敘期間。

第二項所稱連續四年年終評定為良好,指依本辦法及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規定,連續四個年度均參加年終評定且評定為良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視為不中斷,扣除各該年資,前後併計:

一、前項不適用晉級規定之年資。

二、依法應徵服兵役、育嬰或因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評人之事由致未參加職 務評定或僅辦理另予評定之年資。

十二月二日以後退休生效或死亡,致當年度年終評定應予晉級部分,無法 於次年一月一日執行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符合第二項晉二 級資格者,給與三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受評人同一違失行為,於受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確定前之年度,職務評定 已據以評列為未達良好,於該處罰或處分確定當年度,視為第一項及第二 項所稱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