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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職務評定種類如下:
一、年終評定:指對同一評定年度連續任職滿一年者,評定其當年一至十
二月任職期間之表現。
二、另予評定:指對同一評定年度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
者,評定其任職期間之表現。但同一評定年度已辦理另予評定者,不
再辦理另予評定。
前項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
法官及司法行政人員於年度中相互轉(回)任時,其轉(回)任當年之年
資,得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或職務評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回任或轉任當年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參加職務評定
:
一、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八十九條第十項所定特任人員於
年度中回任法官職務。
二、現職檢察官於年度中經遴選轉任法官。
依前二項規定合併計算之年資,以連續任職者為限。不滿一年已連續任職
達六個月者,得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另予評定。
評定年度內因公傷病請公假或請延長病假期間達六個月以上者,不予辦理
職務評定。請假期間未達六個月者,該請假期間計入第一項之任職期間。
評定年度內依法停止職務,致實際執行職務之任職期間,未符第一項第一
款或第二款規定者,不得辦理年終評定或另予評定。
依法受免職、撤銷任用資格、停止職務、撤職等處分者,經依法提起救濟
,撤銷原處分,該未實際執行職務期間,不計入第一項之任職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