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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 105 年 02 月 26 日)
第30條
對於再復核決定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但再復核申請人主張原評定影響審判獨立者,視為已完成本法第五十三 條第二項所定異議程序,再復核申請人應於再復核決定書送達翌日起三十 日內,向職務法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