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 101 年 06 月 07 日)
第4條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後,因案件增減或他項事由,有變更之必要時,得 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 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以法官會議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