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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 101 年 06 月 07 日)
第31條
院長認為法官會議就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建議事項之決議違 背法令或窒礙難行時,應拒絕之,並於一個月內,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 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