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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 101 年 06 月 07 日)
第3條
法官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一、依法律及司法院所定事務分配辦法,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 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事項。

二、辦理法官考核之建議事項。

三、本法第二十一條所定對法官為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

四、其他與法官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之建議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議決對象,不包括調至他機關辦事之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