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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 101 年 06 月 07 日)
第29條
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會議,由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其決議以 法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 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