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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 101 年 06 月 07 日)
第18條
法官在會議中發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席得加以勸止:

一、無故中斷他人之發言。

二、超出討論議題範圍之發言。

三、意見重複之發言。

四、破壞議事秩序之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