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 101 年 06 月 07 日)
第17條
法官因故不能出席法官會議者,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法官代理出席;每 一法官受託代理以一人為限。

委託代理出席人數不得逾出席人數三分之一;逾出席人數三分之一者,由 主席依受託法官簽到先後或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