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法
法官之考察、進修及請假
( 100 年 07 月 06 日)
第83條
實任法官於任職期間,得向司法院提出入學許可證明文件,經同意後,聲 請留職停薪。
前項留職停薪之期間,除經司法院准許外,以三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