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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法官之考察、進修及請假 ( 100 年 07 月 06 日)
第83條
實任法官於任職期間,得向司法院提出入學許可證明文件,經同意後,聲 請留職停薪。

前項留職停薪之期間,除經司法院准許外,以三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