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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法官之考察、進修及請假 ( 100 年 07 月 06 日)
第81條
法官每年度應從事在職進修。

司法院應逐年編列預算,遴選各級法院法官,分派國內外從事司法考察或 進修。

第82條
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者,得提出具體研究計畫,向司法院申請自行 進修一年,進修期間支領全額薪給,期滿六個月內應提出研究報告送請司 法院審核。

前項自行進修之人數,以不超過當年度各該機關法官人數百分之七為限。

但人數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

第83條
實任法官於任職期間,得向司法院提出入學許可證明文件,經同意後,聲 請留職停薪。

前項留職停薪之期間,除經司法院准許外,以三年為限。

第84條
前三條之考察及進修,其期間、資格條件、遴選程序、進修人員比例及研 究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歸屬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85條
法官之請假,適用公務人員有關請假之規定。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法官之留職停薪,準用公務人員有關留職停薪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