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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法官之考察、進修及請假 ( 100 年 07 月 06 日)
第82條
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者,得提出具體研究計畫,向司法院申請自行 進修一年,進修期間支領全額薪給,期滿六個月內應提出研究報告送請司 法院審核。

前項自行進修之人數,以不超過當年度各該機關法官人數百分之七為限。

但人數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