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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法官之任用 ( 100 年 07 月 06 日)
第8條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選法官,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態、敬業 精神、專長及志願。

已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法官之遴選,其程序、法官年齡限制等有關事項 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經遴選為法官者,應經研習;其研習期間、期間縮短或免除、實施方式、 津貼、費用、請假、考核、獎懲、研習資格之保留或廢止等有關事項之辦 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