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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職務法庭 ( 100 年 07 月 06 日)
第55條
法官經監察院移送懲戒者,除經職務法庭同意外,在判決前,不得資遣或 申請退休。但於判決時已逾七十歲,且未受撤職以上之處分,並於收受判 決之送達後六個月內申請退休者,計算其任職年資至滿七十歲之前一日, 準用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給與退養金。

職務法庭於受理前項移送後,應將移送書繕本送交被移送法官所屬法院及 銓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