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法  法官評鑑 ( 100 年 07 月 06 日)
第39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得為下列決 議:

一、有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得建議懲戒之種類 。

二、無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得 建議處分之種類。

前項評鑑決議作成前,應予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