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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法官評鑑 ( 100 年 07 月 06 日)
第38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法官無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者,應為請求不成 立之決議。必要時,並得移請職務監督權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為適當之處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