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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法官評鑑 ( 100 年 07 月 06 日)
第37條
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應為不付評鑑 之決議:

一、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不合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二、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逾前條所定期間。

三、對不屬法官個案評鑑之事項,請求評鑑。

四、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

五、已為職務法庭判決、監察院彈劾、或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之事件, 重行請求評鑑。

六、受評鑑法官死亡。

七、請求顯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