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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法官評鑑 ( 100 年 07 月 06 日)
第36條
法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應於二年內為之。

前項期間,無涉法官承辦個案者,自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算,牽涉法官 承辦個案者,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算。但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 自裁判確定或滿六年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