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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法官評鑑 ( 100 年 07 月 06 日)
第33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三人、檢察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 士四人組成。

評鑑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