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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移付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辦法  ( 98 年 05 月 13 日)
第5條
法院裁定移付調解事件,每件由法院核給鄉、鎮、市、區公所新臺幣五百 元,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者,另核給鄉、鎮、市、區公所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費用應專用於調解相關之業務,由鄉、鎮、市、區公所按每半年(每 年六月及十二月)向法院結報,當年度之費用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辦理結 報完竣。經法院核定成立之案件,未能於十二月底前結報者,准計入次年 度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