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院長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9條
下列事項由院長處理或核定之: 一、年度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 二、公設辯護人辯護書類之核閱、初任司法事務官書類之審閱。 三、重要行政文稿函件之核判。

四、庭數之擬議及一般人事配置之核定。

五、編制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

六、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七、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八、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九、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

十、主持年終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或活動。

十一、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十二、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