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書記處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72條
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

一、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 。

二、其他交辦事項。

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 院長核閱。如有必要,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