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書記處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57條
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院內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第58條
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代理期間逾三日 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書記官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其代理期間逾三日者並報告院長。

第59條
書記處得分設紀錄科、執行紀錄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 科及訴訟輔導科。其設有專業法庭者,得設專業法庭紀錄科。各紀錄科視 業務需要,並得分設一科至三科。

前項各科置科長一人,其業務較繁者,得分股辦事,分股辦事者,各置股 長一人。事務較簡者,得不分科或併科辦事。

科長、股長,由法院陳報司法院就一等書記官、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 指派兼任之。

書記處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其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 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第60條
提存所不另設科,配置之佐理員辦理事務,準用紀錄科有關規定。

第61條
書記官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簿冊或建檔,其應由庭長 、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處理者,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 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

第62條
承辦文件,除依法令屬於書記官職權者外,應送請各該單位主管核轉院長 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 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

第63條
紀錄科及執行紀錄科之職掌如下:

一、案件之編號、資料輸入、審核及抽籤分案事項。

二、案卷及文件之點收、資料輸入與人犯羈押資料輸入事項。

三、輸入全國前案及被告在監所、戶役政、全國前案等資料之查復事項。

四、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與提押票等製作事項。

五、案件文稿之撰擬事項。

六、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之證物保管事項。

七、裁判或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事項。

八、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事項。

九、已結案卷之發送或歸檔事項。

十、各項報表製作或提供統計資料事項。

十一、遠距訊問專人管理及秘密保持命令保險箱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官辦理及長官交辦事項。

前項規定於專業法庭紀錄科準用之。

第64條
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紀錄書記官應備置辦案進行簿,隨時將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登載書 記官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並於月終送請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 核閱;如有必要,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

第65條
紀錄科應用簿冊、表單,其格式得由司法院統一規定之。

第66條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典守印信事項。

二、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裁判書類之繕打管理、印製事項。

三、行政文稿之撰擬事項。

四、各項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之建置事項。

六、不屬於其他各科室業務會議之籌劃、記錄及行政事項。

七、行政令函之徵集與管理事項。

八、律師登錄、註銷登錄、律師及訴訟當事人聲請閱卷之處理事項。

九、人民陳訴、訴願、國家賠償事件之分辦與文書處理事項。

十、院長移交案及法官、司法事務官、技術審查官調職移交報告書之彙辦 事項。

十一、法官自律委員會、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行政事務之處理事項。

十二、外賓接待與簡報業務事項。

十三、所屬法院文書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四、不屬於其他各科室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67條
研究考核科之職掌如下:

一、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事項。

三、公文稽催管制事項。

四、案件進行檢查事項。

五、列管項目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六、自行檢查事項。

七、業務檢查策劃事項。

八、所屬法院研考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九、其他有關研考及長官交辦事項。

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送院長核閱。

第68條
總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經費暨其他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二、司法狀紙樣張請領、審核及印售事項。

三、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

四、保管案內特別文件及重要物品事項。

五、財產物品之購置、保管、發給事項。

六、公有廳舍營建、修繕及分配使用事項。

七、出版及發行事項。

八、安全維護、消防及衛生事項。

九、同仁福利事項。

十、司機、技工、工友之訓練、管理、考核及獎懲等事項。

十一、會議及集會場地之布置事項。

十二、公務車輛調派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庶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主辦總務人員應隨時注意支出之款項是否已超出預算,必要時應向上級官 陳明。

第69條
資料科之職掌如下:

一、文件之編檔保存、圖書報刊及裁判書之徵集閱覽及管理事項。

二、法令、規章、大法官解釋、判例、判解、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決 議等之蒐集與管理事項。

三、定期出刊公報、裁判書全文及其他書籍等之編輯發行事項。

四、卷宗之編號歸檔及保管事項。

未設資料科者,前項業務由文書科辦理。

第70條
各項卷宗應分別編號保存。

卷宗歸檔編號及其保存期限,適用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之法院類 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

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 上人員簽章。

第71條
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

一、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等事項。

二、關於所屬法院訴訟輔導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三、其他有關訴訟輔導及長官交辦事項。

辦理前項第一款事項,準用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規則規定。

第72條
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

一、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 。

二、其他交辦事項。

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 院長核閱。如有必要,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