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書記處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70條
各項卷宗應分別編號保存。

卷宗歸檔編號及其保存期限,適用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之法院類 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

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 上人員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