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書記處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63條
紀錄科及執行紀錄科之職掌如下:

一、案件之編號、資料輸入、審核及抽籤分案事項。

二、案卷及文件之點收、資料輸入與人犯羈押資料輸入事項。

三、輸入全國前案及被告在監所、戶役政、全國前案等資料之查復事項。

四、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與提押票等製作事項。

五、案件文稿之撰擬事項。

六、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之證物保管事項。

七、裁判或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事項。

八、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事項。

九、已結案卷之發送或歸檔事項。

十、各項報表製作或提供統計資料事項。

十一、遠距訊問專人管理及秘密保持命令保險箱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官辦理及長官交辦事項。

前項規定於專業法庭紀錄科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