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書記處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61條
書記官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簿冊或建檔,其應由庭長 、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處理者,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 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