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執行處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41條
初任司法事務官前五年內製作之辦案書類,應於原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 證,送院長指定之人及院長審閱。

前項審閱,院長得另行指定適當人員襄助審閱。

前二項之審閱要點,由司法院另定之。